海关总署:6月起5种入境行李物品暂不予放行
2016-06-01
6月1日起,海关总署新规定对出入境携带物品进行限制。

航空圈讯 6月1日起,海关总署新规定对出入境携带物品进行限制。根据海关总署网站发布的2016年第14号公告,明确了海关暂不予放行旅客行李物品暂存有关事项,该公告于6月1日起正式实施。
根据公告,旅客携运进出境的行李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海关暂不予放行:
1、旅客不能当场缴纳进境物品税款的;
2、进出境的物品在许可证件管理的范围内,但旅客不能当场提交的;
3、进出境的物品超出自用合理数量,按规定应当办理货物报关手续或其他海关手续,其尚未办理的;
4、对进出境物品的属性、内容存疑,需要由有关主管部门进行认定、鉴定、验核的;
5、按规定暂不予以放行的其他行李物品。
根据公告,暂不予放行的行李物品属于易燃易爆、有毒或鲜活、易腐、易失效等不宜长期存放的以及有其他无法存放或不宜存放情形的,海关可以要求旅客当场办理退运手续,或者移交相关专业机构处理,因此产生的费用由旅客承担。
对暂不予放行的行李物品办理暂存的,海关应当向旅客出具暂存凭单,旅客核实无误后签字确认。旅客办理物品的提取手续时,应当向海关提交凭单原件并出示本人有效进出境证件。
公告明确,海关暂不予放行的物品自暂存之日起3个月内,旅客应当办结海关手续。逾期不办的,由海关依法对物品进行处理。需要有关主管部门进行认定、鉴定、验核的时间不计入暂存时间。
何为“自用、合理”?
按照现行规定,中国旅客进境携带在境外获取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,总值在5000元人民币以内(含5000元)的,海关将予以免税放行。超出部分确属自用的,海关对超出部分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征税。烟酒、手机、电视等20种商品还另有规定。
暂不予放行不等于海关实施扣留。对于暂不予放行物品,旅客可做以下处理:第一种情况,办理海关手续后提取;第二种情况,办理退运手续;第三种情况,对物品放弃,那么海关将按规定对其处理。
据了解,办理行李物品暂存时海关会向旅客出具《暂存凭单》,并由旅客签字确认。旅客本人凭《暂存凭单》和本人有效身份证,自暂存之日起三个月之内可办理提取手续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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