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开除不愿意去北京上班的台湾籍员工 荷兰皇家航空败诉
2019-07-02  

荷兰皇家航空将一名台湾女员工调至大陆北京工作,由于在北京不提供住宿,也未有返乡探亲假等,该女子拒绝调任而被开除,法院近日判决荷兰皇家航空航空败诉。
        航空圈讯  荷兰皇家航空将一名台湾女员工调至大陆北京工作,由于在北京不提供住宿,也未有返乡探亲假等,该女子拒绝调任而被开除,法院近日判决荷兰皇家航空航空败诉。


       综合台湾媒体报道,台荷兰皇家航空3年前将大中国区销售业务改组至北京,年资26年的台湾吴姓女业务员不愿赴北京上班,公司以“不能胜任”终止劳动契约。吴女不服向法院提确认雇佣关系存在诉讼,要求复职。台北地院一审认为荷航合法,仅判赔吴女14000元台币未休假薪资补偿差额;二审认定荷航片面更动工作地点,不符员工手册规定,改判吴女胜诉 。
 
       台湾高院判荷航须从2016年9月起至吴女复职日止,按月给付76000余元台币薪资,并按月提拨劳工退休金6000多元至劳退专户;荷航可上诉。
 
       高院指出,台北、北京非一日生活圈,一般人无法通勤上下班,必须在当地租屋、买机票回台,往返一趟机票费就占去吴女五分之一月薪,何况没租屋补贴,明显是劳动条件不利之变更。
 
       荷航是少数深耕台湾的欧洲航空公司,吴女1990年开始就受雇担任内勤业务员。
 
      吴女表示,公司人事于2016年6月告知大中国区销售业务将改组集中至北京,要求她一周后回复是否愿前往上班,她回复无意愿,但公司却在同年7月调她到北京,还明示“不接受调动或连续旷职三日”将终止劳动契约。
 
       吴女无法配合,荷航台湾分公司以她“无法胜任工作”为由终止劳动契约。吴女主张,依据荷航2011年1月版员工手册规定,公司因营运需要,才有权变更所属地勤人员工作地点,“调动地点以台湾为限。”

       荷航台湾分公司表示,公司与吴女的劳动契约并未限定工作地点在台湾,因母公司财务亏损,以及大中华市场竞争激烈,有必要调动吴女到北京上班,未对劳动条件作不利变更。

       吴女主张,荷航未提供住宿、返乡探亲假,只提供有限制使用条件的机票,她得另购机票才能回家,形同减薪。
 
       台北地院一审判决认定,荷航台湾分公司没有违解雇最后手段性原则;但台湾高院认为,荷航未经女员工同意,将员工由台北调至北京,对员工劳动条件“显有不利变更”,违反相关规定,逆转改判雇佣关系存在,荷航须给付吴女薪水。全案仍可上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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